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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电研[2014]3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浙江省财政下拨到学校,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我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后,从注册当月起(新录取研究生在入学资格复审通过后)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月发放一次,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册报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将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杭电研[2013]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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