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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法律规范
1、国家行政体制三省六部制
(1、三省:一中书省: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二门下省: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三尚书省:最高政务执行机关)。
(2、六部每部分辖四司,设尚书、侍郎为正付长官,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特点:一是三省职权明确,分工合作,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管执行。二是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一分为三,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九寺五监制:长官卿、少卿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军器、将作监、都水监。
3、地方州郡县制:州,设刺史(郡时称太守),属吏为别驾、长史、司马;县,设县令,属吏为县丞、主簿、县尉;县以下设乡(坊)、里(村)基层组织。
4、职官管理制度:
1)选任(1)科举选士;分常举和制举(2)任官考试(“释褐试”)身、言、书、判(录取关键)
2)考绩。
3)致仕。
(八)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1)大理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2)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3)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权:分工合作,互相监督制约,有助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4)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共同审理(三法司前身)地方遇重案不便解送中央者,则指派“三司使”(即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就地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首都:设置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县以下的里正、村正,负责纠举犯罪,调解息讼。
2、诉讼制度:诉讼自下而上进行,有冤无处申诉者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1)诉讼的提起:一为告诉(指受害人亲自到官府控告侵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由亲属代诉)二告发(指举告或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对谋叛以上重罪,人人皆有告发的义务,应告不告者要判处流刑甚至死刑,即使是亲属,也不能适用同居相隐原则)三为举劾(指各级官吏和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重大案件履行主动纠举的职责,应纠举不纠举或纠举不及时的,要负刑事责任)
(2)诉讼程序及直诉(诉讼必须逐级而上,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否则越诉者和受理者均负刑事责任。直诉:但若告谋叛以上的重大犯罪或遇到重大冤情,允许当事人直诉,直接赴京向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投状告诉)(3)对告诉权的限制(三谋罪除外):①除谋叛以上的重罪外,卑幼不得告尊长,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则处以绞刑②10岁以下、80岁以上及笃疾者,以及狱中的罪犯,除谋反以上重罪及侵犯自己利益的犯罪外,一般不的告发他人犯罪。凡法律规定告诉权受限制者举告的案件,官府不得受理;否则,对司法官处以刑罚。
3、审判制度:注重口供,除采取“五听”审判方式外,允许依法刑讯。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引律令定罪,否则要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案犯不服可以上诉。A审讯:(1)回避制度(称为换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若承审官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官)(2)依告状鞫狱(3)刑讯制度规定了刑讯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并获,经拷讯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免于刑讯之人(①具有特权身份的贵族官僚,如应议、请、减之人;老幼废疾之人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唐律规定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证据制度(物证口供并重)4、B判决(1)断罪须引用律令格式正文,即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否,以致造成“出入人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出人罪”指吧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人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2)狱结取囚服辩(3)死罪复核制度,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的诏令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或未获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为严格,须经“五复奏”。执行:笞杖刑:县执行,罚后即释放;徒刑;流刑;死刑的执行:“秋冬行刑”,必须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在此法定时间以外执行的,要处一年徒刑,唐律还规定若犯恶逆以上重罪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等死罪,不仅只需要经过一复奏即可执行,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
4、监察制度: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是国家司法机关“三司”之一,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以及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卑权重,“皇帝的耳目之司”。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台院地位显赫。
5、谏官制度(自下而上,代表臣民)一是谏议(对于时政得失、皇帝奢靡、滥用刑罚等有权提出意见,予以制止)二是封驳(对于皇帝的诏命、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或大臣的奏章,如认为有不妥,有权予以驳回,建议改正)三是知起居事(通过记录皇帝的言行及与大臣对国家大政的讨论,监督皇帝及其左右近臣)四是知匦事,形成双向监督机制
6、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设置(中央、京师、地方及内廷);狱政监督(录囚)
(八)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2、规范详备,科条简约3、刑罚适中,罪刑相当4、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一是以礼为立法依据;二是以礼为量刑的标准;三是以礼来注释法典5、全面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制度地位1、本身:集众法律之大成2、对后世:对以后的中国法典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3、对外国: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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