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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临时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来源: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导师提供的资助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所有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3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20000元/年,奖励名额按国家下达指标执行。国家奖学金在博士、硕士阶段各只能获得一次。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所有基本修业年限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即工资转移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者,下同),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年,奖励比例为70%。第四学年不交学费也不参评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奖励比例为4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4000元/年,奖励比例为50%。指标分配向涉农学科、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
第六条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科学研究成果、社会工作等表现特别突出的所有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博士、硕士研究生共20名,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2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年。校长奖学金在博士、硕士阶段各只能获得一次。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基本修业年限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17000元/年,分10个月发放,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其中导师每生资助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分10个月发放,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研究生“三助”“三助”包括助教、助研和助管。从2014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研究生学费中提取6%的经费用于各类单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岗位中助管、助教津贴、特困生补助以及其它研究生奖助工作等。
助研: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资助标准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情况由导师核定。
助教: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助教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津贴。
助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学校、学院各类管理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酬劳,资助标准根据研究生工作量核定。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程序与要求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学院要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助数额与范围按照捐助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科技处、地方合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负责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优异。
(三)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注重自身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潜心学习与科研,并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四)具有集体主义意识、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以上基本要求,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细则确定后,需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后,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参评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五)本学年没有交清学费者。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对于公派出国、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按以下执行:
(一)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国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离校当月停发助学金,返校后下月恢复,期间内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离校当月停发助学金,返校后下月恢复,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转学(转入)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发放助学金;转学(转出)、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博士阶段第一年直接认定为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已享受的奖学金。直博生直接认定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免生第一年直接认定获得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的研究生取消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就读我校研究生的外国留学生的奖助学金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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