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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按每年国家下拨指标核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科研处、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具体负责。
第六条各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党员、干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安排,于每学年开学初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九条 根据学校要求,各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各系初评名单上报研究生部后,由研究生部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并在校园网上和校园内向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奖励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的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6、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犯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课程不及格、学分未修满、未按要求开题者;
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和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J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外语要求者;
4)有抄袭、剽窃论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第十四条评审具体标准
1、成绩评定标准
(1)总成绩=(课程平均成绩×50%)+(科研、竞赛分×40%)+(德育测评分×10%)
(2)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1)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2)大学英语考试(CET6)达到425分,大学日语考试(CJT4)达到66分以上者,在课程平均成绩上加2分。
2、科研、竞赛分计算标准(所有参评材料作者署名单位须为成都体育学院)
(1)科研分计算标准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①被S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50分;被EI收录:每篇35分,被ISTP、ISR检索系统收录:每篇10分。
②重要核心期刊:《体育科学》:每篇50分,《中国体育科技》:每篇40分。
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③核心期刊:每篇30分。
④公开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5分,最多累计2篇。
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只计第一作者)
①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每篇10分。
②一般国际会议、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每篇5分,每次会议以最高分计一篇,最多累计2次。
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报告按100%计分,墙报交流按80%计分,书面交流按60%计分。国际会议仅注册未到会按50%计分,国内会议须到会方有效。
④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另加5分。
※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一般指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指全国体育科学学会下设的18个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3)承担科研项目
①国家级项目80分,省部级项目50分,厅局级项目20分。项目立项按30%计分,结题按70%计分。
②项目参与者:国家级项目前7人、省部级项目前5人、厅局级项目前3人。
③项目负责人按100%计分,第二参与者按60%计分,以后参与者依次按递减5%计分。
4)编写教材或专著
参加教材或专著编写且参编章节有署名者,每撰写5000字1分,最高计10分。
(2)竞赛分计算标准
1)国内外重大比赛
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赛):第一名50分,第二名、第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
②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运会:第一名30分,第二名、第三名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③亚洲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城运会:第一名20分,第二名、第三名15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④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
2)裁判分计算标准
晋升国际级裁判:50分,国家级裁判:30分
※注:竞赛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按30%计分。竞赛成绩只计一次最高得分,不累积计分。
2)科技竞赛类比赛
以团队参赛者,两人合作者,排名第一按70%计分、第二计按30%计分;三人合作者,排名第一按60%计分、第二按30%计分、第三按10%计分;以后排名者不计分。
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
②四川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
第十五条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参评时原有加分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负责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获奖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发现严重违纪和论文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
第六章申诉
第十九条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系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各系根据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分的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体院研字(2012)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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