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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请考生先查看本《公告》后的附件1《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如在名单中,须按附件3《硕士生全国统考报名信息存疑情况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一、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考点代码1130)
所有报考点选择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的2020年硕士研究生统考考生(报名号前4位为1130者),均须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确认。
(一)时间、地点:
2019年11月8—10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严守时间,过期不候。逾期未确认者,报名无效,责任自负。
地点: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第十二大教室厅(见附图)
(二)现场确认程序:
1.向工作人员报出本人“报名号”(1130开头的9位报名号的后5位数字),并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告知工作人员本人为应届生还是往届生等考生类别,相应查验以下规定的证书、证件原件:
(1)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身份证,学生证;
(2)往届生:
身份证,已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的非应届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供北京地区户籍证明,或北京地区工作单位开具的在京工作证明及近5个月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或最近连续5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上证书、证明均需原件。
此外,同等学力考生(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无学士学位证书者)还须出示:在国家一级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近或相关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学术期刊编辑部的“论文录用/发表通知”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
在校研究生考生须提供在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
海外留学毕业考生须另出示:海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书原件,同时提交认证书的复印件。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报考点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现场拍摄免冠照片)。未采集图像者现场确认无效。
4.个人信息核对:
(1)考生须提前自行确认本人网报信息,信息无误者提前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并于确认现场提交《报名情况登记表》。
(2)个人学籍学历信息(本科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学历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有误的考生可按以下要求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携带信息修改申请书(见本公告后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应届生在学信档案中打印“学籍信息”,往届生打印“学历信息”或下载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考点统一修改。凡不按时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按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要求,其它报考信息一律不作修改。
(三)具体要求:
要求考生本人参加,不可代替;有意代替且隐瞒身份者,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有严重疾病(不能出行)等不可抗力原因者,请代办人持书面材料(本人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等)到现场申请代办。
1.考生自行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网上通知《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见本通知后附件1),在《名单》中的考生,按《名单》中审核意见,除参加正常资格审查外,须递交所需材料复印件备案。
2.证件审查:
(1)身份证件:所有考生须出具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过“身份证鉴别仪”查验真伪;应届本科生须出示本人有效学生证原件(各学期均正常注册);
(2)学历学位证件:非应届生须出具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原件;同等学力人员须出具本科毕业证书和已公开发表文章的学术期刊原件。
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件或相关材料的考生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不予确认,报名无效。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
3.资格审查通过后,考生提供本人的“报名号后5位”,已完成网上交费的考生进行现场照相,否则网上报名无效。
4.按教育部统一要求,考生于12月14—23日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京外考点
特别提示:以下两类考生须履行下列手续:
1.同等学力考生(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无学士学位证书者):将在国家一级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近或相关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期刊的复印件,11月10日前发传真至北外研招办:010-88816244。
2.海外留学毕业考生:将海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书复印件,11月10日前发传真至北外研招办:010-88816244。
3.考生自行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网上通知《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见本通知后附件1),在《名单》中的考生,按《名单》中审核意见,除参加正常资格审查外,须将所需材料于11月10日前发送传真至北外研招办备案,传真号010-88816244。
北京外国语大学研招办
2019年11月4日
附件1: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 (名单中信息存疑的考生,须按附件3《硕士生全国统考报名信息存疑情况处理办法》自行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2:信息修改申请书
附件4:北外考点现场确认地点示意图
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公告内容
一、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公示《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三、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提醒考生,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六、已经查实并有教育意义的考试违法违纪和试题诈骗的典型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摘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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