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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欢迎报考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考生报考前,应仔细阅读《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北京市2019年硕士研究生报考须知》(http://yz.chsi.com.cn/sswbgg),确认符合在京报考条件方可选择我校为报考点。报考我校但选择外地报考点考生,应按照当地具体规定进行现场确认,并到所选择报考点参加考试。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8-1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地点: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清河小营校区)第一教学楼121房间三、现场确认须携带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往届生毕业证书原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当学期已注册的学生证。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相关证明或学历证书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3)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须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导致的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供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本(簿)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4)在校硕士生报考者,必须提供研究生就读学校培养办允许报考的正式公函。
四、流程
流程说明
(1)验身份证
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照相
凭报名号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照相处”照相,并领取打印出来的带照片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一份。
(3)核对、签名
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登记表》上的信息。
根据北京市研招办文件规定,原则上考生不得修改报考信息。如确系填报的自然情况(如性别、民族、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考生来源等)有误,考生须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在《报名信息登记表》上更改并签名后,到“改错处”改错。
改错后领取重新打印的《报名信息登记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后,考生本人签名。
(4)交表、交验毕业证
将签名后的表交到“交表处”,并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出示当学期已注册的学生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报名结束。
(5)未完成以上报名手续者,报名无效。现场确认结束后,未交费考生的报考信息无效。五、注意事项:
(1)现场确认期间,考试方式、报考单位、报考点、院系所、专业、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2)经现场确认后,考生保留好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在2018年12
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初试时间2018年12月22日-23日。六、特别提示:
(1)现场确认时,请考生本人认真核对现场打印的确认信息表,现场确认结束后,考生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2)考生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现场确认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3)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停考的和往年作弊停考期限未满的考生,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参加现场确认,请考生如实填写往年考试违规情况。
(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
[2018]5号)规定:“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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