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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18〕5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核和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三条 学院纪检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1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英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60分(100分制)。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五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综合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学业成绩考核以平均学分绩为依据,综合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荣誉称号、学术论文及授权专利等。
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平均学分绩*90%+综合奖励分*10%。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按学生学业成绩(即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第四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七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指标每年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分配。只设立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不设立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推免生申请人按所在专业综合测评成绩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平均学分绩、综合奖励分确定排序。
第九条 服兵役推免生名额由学校单独设置并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排名公示。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及本细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综合奖励项目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3.平均学分绩、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
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十三条 与推免生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教职工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专业推免生申请人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推荐过程和选拔结果或相关材料有疑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诉求人向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二)领导小组接受诉求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反馈诉求人。
第十七条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可在学校审核前期进一步向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推免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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