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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制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的制度。今天,小编带领考研学子一起回顾我国的这一政治制度。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民族自治区依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自治区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依据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
同学们在新闻中也许听过“民族自治”一词,那么民族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有何区别呢?简单地从形式上来说,民族自治就是把某个民族聚集到同一个区域内,专族专区,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治。
它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数量上,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的地区只有一个,即划出来的专区。而民族区域自治无此限制,全国范围内,只要少数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规模,就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数量上是多个;关系上,采用民族自治,专区专族,那这个民族和区域外的其他民族的关系中,区别和分隔会成为基本特点。该民族成员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希望文化、语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护,那他们就只能待在专区内,没得选择。他们也就被与其他民族和地区区别、分隔开了。中国至少有56个民族,如果都实施这样的民族自治,显然国将不国。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动,与其他民族相处,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当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进的是一种融合与团结的关系。等级上: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区比较独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它实行的就是达赖一直要求的“高度自治”。拥有独立的议会、税收制度。而在民族区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机关外,同时还是地方国家机关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需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
相信同学们经过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概念的辨析,对我国的这一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政治学习过程中,要学会堤防相似概念的陷阱,也许只是少了一个字,一个词,但是内涵却完全不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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