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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
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近似于后世的拘役,
3.赎刑。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四)宽严适中原则
四、礼刑关系
(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庶人以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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