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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学术学位重点考察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潜力,专业学位重点考察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等。
(三)坚持客观评价的原则。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原则上应量化或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四)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工作组织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核有关政策,指导全校的复试及录取工作,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学科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各学科成立复试小组(每组5人或7人),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考核。
学校复试督查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学院硕士生复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三、复试准备工作
(一)各学院制定公布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应依据学校对外公布的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复试及录取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统一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和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各学院须在本单位同步公布。
(二)各学院遴选培训复试工作人员
各学院要制定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及行为规范。可以按照学科(方向)或类别(领域)组成一个或者多个平行复试小组,一般应选派5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确保复试工作按照规定方案和程序进行;要明确复试专家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四、复试工作
(一)复试形式
复试采取网络远程视频面试形式或现场面试形式。每个考生总计面试时长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具体时间各学科可根据学科需求适当调整。
(二)复试内容
申请材料评价(25分):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利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参加创新实践项目书及其他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综合面试(含外语应用能力)(75分):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和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外语应用能力满分25分,考生能熟练翻译及阅读专业外语资料,并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各专业复试小组可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面试方案。
(三)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100分)=申请材料评价成绩(25分)+综合面试(含外语应用能力)成绩(75分)。其复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各学院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开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五)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各学院保存至少一年时间。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规则
1.录取工作要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及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考生录取时按照考生复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
3.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结果不合格者;复试不及格者;不按时提交复试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者;已接受其他学校待录取者。
(二)各学院将拟录取名单,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待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三)体检要求。体检安排在考生入学报到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一)各学院必须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本单位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二)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复试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
(三)拟录取名单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 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监督和复议制度
(一)集体决策制度。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
(二)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督查工作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三)申诉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四)实行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当年的招生考试,应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考试工作。
(五)考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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