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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省财政的资助标准和在校生的一定比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为25%,二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奖励比例为25%。我院将根据每学年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
级、奖励标准、评审条件和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2)参评学年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3)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4)超出规定修业年限者;
(5)未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或所选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二次以上,所在培养单位不推荐者;
(7)导师考核意见成绩不合格,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处分;
(9)在提交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10)考试作弊者;
(11)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12)学院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评审条件和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由研究生处按照有关规定和比例分配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评价三方面进行评定。其中学习成绩占60%,科研成果占30%,综合评价占10%。最后将学习成绩、科研、综合评价各项得分加和,确定申请人的总分,根据总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和人员名单。
具体评审条件和办法为(每个评审学年):
1、学习成绩得分=各科目平均成绩乘以0.6确定;
2、科研成果得分=科研加分乘以0.3确定。科研加分满分为30。
(1)参加国家级各类学术展览、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每次加15分;二等奖及以下的每次加10分;
(2)参加省级各类学术展览、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每次加8分;二等奖以下的每次加5分;其它学术展览或比赛获奖每次加3分(此类累计加分最多6分);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5分;
(4)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0分;在其他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加5分(此类累计加分最多10分);
(5)申请其它项目、类别加分时,由各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分析确定。
3、综合评价得分=评价总分数乘以0.1。包括导师意见、所在培养单位意见、学生干部加分、活动加分、出勤情况5个方面,综合评价的总分数为这5个单项成绩的总和;
(1)导师意见(满分3分)
导师于每学年期末进行打分。基准分为3分,根据现实表现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应分数分别为3分、2分、1分和0分。经导师签字确认后进行上报;
(2)所在单位意见(满分3分)
基准分满分为3分,根据现实表现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应分数分别为3分、2分、1分和0分;
(3)学生干部加分(满分2分)
基准分1分。在此基础上,得到培养单位认可,为同学服务工作量饱满者酌情加0.5-1分;
(4) 出勤情况(满分2分)
学校、年级、专业、班级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讲座或会议出勤、基准分,无故缺席一次者扣0.5分,无故缺席两次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参加年级、专业、学校以及上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每次加0.2分,累计最高加2分。每次出勤活动实行签到制度,并以此作为计分依据。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同一人申报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后不得再使用同一成果再次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三年。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系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保存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学业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上交参评材料,向所在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学业奖学金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组织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欠缴学费研究生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鲁迅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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