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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分数线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 2007-03-19 相关院校:华中科技大学
报考学科门类[专业] | 总分基本要求 | 单科基本要求 | 备注 | ||||
外国语 | 政治 | 业务一 | 业务二 | ||||
哲学[01] | 310 | 50 | 50 | 70 | 70 | ||
经济学[02] | 330 | 55 | 55 | 80 | 80 | ||
法学[03][不含030180] | 340 | 55 | 55 | 90 | 90 | ||
教育学[04] 体育学[0403] |
320 305 |
50 50 |
50 50 |
160 160 |
|||
文学[05][不含050404] | 350 | 56 | 56 | 90 | 90 | ||
历史学[06] | 295 | 48 | 48 | 170 | |||
理学[07] | 310 | 50 | 50 | 80 | 80 | ||
工学[08][不含081280、0801、0807、0815、0824] | 310 | 50 | 50 | 80 | 80 | ||
医学[10] | 科学学位 | 315 | 50 | 50 | 185 | ||
临床专业学位 | 305 | 50 | 50 | 175 | |||
管理学[12][不含120280] 管理学[12][不含120280] |
330 335 |
55 55 |
55 55 |
90 90 |
90 90 |
考数学 不考数学 |
|
法硕[030180] | 325 | 50 | 50 | 85 | 85 | ||
MBA[120280] | 160 | 46 | 综合:100 | ||||
设计艺术学[050404] | 320 | 50 | 50 | 80 | 80 | ||
力学[0801]、动力工程[0807]、 水利工程[0815]、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 |
280 | 40 | 40 | 60 | 60 | ||
软件工程[081280] | 国家线(适用于工学、理学各专业) | ||||||
强军计划 | 275 | 40 | 40 | 40 | 40 | ||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 |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线 |
单位代码:10487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及《华中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办法》(校发【2003】1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的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2、严格按照初试成绩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实行差额复试;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各工作环节保证做到有章可循;
4、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的审定、复试基本要求和复试办法的制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
2、各院(系、所)成立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并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复试基本要求、结合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
3、各院(系、所)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系、所)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复试工作。
4、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三、复试工作的要求
1、复试名单的确定
(1)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及本单位生源情况,在学校基本要求之上,可自定各学科专业复试基本要求。
(2)复试名单可采取差额的方式由各院(系、所)提出,在学校划定分数线上,生源比例一般按120%掌握,生源较好的院系,可按小于150%的比例掌握。
2、复试要求
(1)各院(系、所)认真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2)各院(系、所)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复试细则、工作办法及程序、复试形式、内容和要求。
(3)各院(系、所)应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遴选,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工作行为。
(4)各院(系、所)根据专业方向和招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副教授以上人员组成。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各院(系、所)复试细则的要求,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命题、进行面试及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5)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统一。复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如实填写评语、复试得分、初复试总成绩。复试阶段材料须至少保留三学年(未录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6)同等学力加试成绩由各院(系、所)汇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7)面试成绩的评定,由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定意见。
(8)复试应综合各方面的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外语听说测试占20%,专业考核笔试占40%,面试及实践环节占40%。
(9)复试中若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初试成绩为高分,但复试表现很差者应及时报研招办处理。
四、复试主要内容和形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内容。
(1)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外语听说能力;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
①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着重了解考生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
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等;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3)体检
2、复试形式:
(1)笔试。专业课考试采用笔试形式。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2-3小时。考试科目由各院(系、所)自行确定。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测试诊断学,由附属医院组织。
对同等学力考生(特指:本科学历以下工作满两年和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报名信息确认时的资格为准)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不含参加“MBA”联考和法硕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复试阶段的后续考试。
(2)外语听说测试。外语听说测试与专业复试分开进行,具体做法及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英语听说测试实施办法》。
(3)实践(实验)能力测试。由复试小组组织进行。对理工医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实验和操作技能;对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考生主要考察其临床技能。
(4)综合面试。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进行测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各院(系、所)应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不低于20分钟。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标准要统一。
(5)其他方式
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由各院(系、所)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校医院、同济医学院职工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费57元,由体检医院收取。体检考生需准备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6) 复试费用按照100元/人收取。在考生复试报到时由各院(系、所)收取并出具财务处定额收据。
五、复试成绩的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40%。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和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各院(系、所)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对于复试后不被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及调剂工作。
2、各院(系、所)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院(系、所)(所)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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