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硕士研究生资助政策
查看(490) 回复(1)
kun1023
  • 积分:14299
  • 注册于:2015-05-07
发表于 2015-07-22 09:38
楼主
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1、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二、预算下达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2、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3、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4、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5、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三、发放、管理与监督
  1、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kun1023
  • 积分:14299
  • 注册于:2015-05-07
发表于 2015-07-22 11:08
沙发
也许对你们有帮助
分享到:
kun1023
  • 积分:14299
  • 注册于:2015-05-07
发表于 2015-07-22 11:08
3楼
也许对你们有帮助
分享到:
kun1023
  • 积分:14299
  • 注册于:2015-05-07
发表于 2015-07-22 11:08
4楼
也许对你们有帮助
分享到:
回复话题
上传/修改头像

长沙是哪个省的省会城市(答案为两个字)?

考研论坛提示:
1、请勿发布个人联系方式或询问他人联系方式,包括QQ和手机等。
2、未经允许不得发布任何资料出售、招生中介等广告信息。
3、如果发布了涉及以上内容的话题或跟帖,您在半岛真人体育 的注册账户可能被禁用。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5 lantab.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半岛真人体育 -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