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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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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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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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授课提纲(上)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 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关键:平等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 ——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 ---民法中的体现★★ 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 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 (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权利 名称权 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 2、财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利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 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 ◆结婚录像带被毁; ◆尸体、尸骨; ◆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 ●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 (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 (3)移转上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 ----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一时性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 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 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 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 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 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 考点: ●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意定或法定 4.1 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原权和救济权 注意: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 ------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 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 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 -----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划分标准: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 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 对内一般均分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 2)、胎儿的保护 侵权法: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 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灭、 ●继承开始 ●债务问题: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 、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 )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通23 、民诉168) c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权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可立即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3个月(民23、民诉168) 3)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请顺序(民通意见25) 第一顺序: 配偶 第二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 其他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顺序的意义:●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同一顺序的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判决宣告日(民通意见36)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a、死亡宣告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及本人可申请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5) b、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 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离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复 扩张: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离婚的,不恢复。 c 财产关系 ●善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的责任(民通意见40) 返还原物 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 (只有原物的,仅还原物)。 适当补偿 原物被消费、转卖等 不用返还 不可抗力导致物灭失的、被偷窃的。 ●恶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应返还: 返还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存在的 全额赔偿 原物毁灭、不存在的,(民通意见39) 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还(民通意见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继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据合同取得(买卖、互易、赠与) d、子女被收养的----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撤销(民通意见38) E、配偶的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财产,无继承权 例外: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继承权 6)宣告死亡的结果与被宣告人的行为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36) 3、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民通20、民诉168) ------申请人与宣告死亡的相同,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4) ------宣告失踪的,可以作为离婚理由之一(婚姻法32) ---------同一顺序人当中,有申请死亡、有申请失踪的,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民通意见29) --------有关失踪人的诉讼,财产代管人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民通意见32]。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29) 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前提知识: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 1、法律行为能力的意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2、划分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1)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十周岁的人(民通12、13) 满十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所为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58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能为部分法律行为: a有效:与其精神、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 b遗嘱无效 c与其智力、精神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 (3)完全行为能力人 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16岁,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存的未成年人 ——能为一切法律行为 3、监护——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其人身、监管其财产、代理其为法律行为 ●法定监护: 产生的原则: 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健康、有固定收入) 监护人的产生有利于被监护人(无恶习)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未成年人(含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基层单位 成年精神病人 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基层单位 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程序的补充, 前提: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 产生方式:基层组织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指定的,不得直接起诉 ●委托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行为 ——未成年人入学的,学校不是监护人 ——委托监护的,监护人身份不改变 4、被监护人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责任承担 1)、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要件:a被监护人侵权 b被监护人有财产 效果: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2)、监护人承担责任 要件: a被监护人侵权 b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够清偿债务 效果:监护人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 监护人无过错-----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民通133)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父母离婚 损害较小:由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单独责任) 损害较大:先由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 另一方补充责任(民通意见158) ●擅自变更监护 ——变更后的监护人与原监护人连带责任(民通意见18) ●委托监护: 受托人无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监护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22) 委托协议约定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约定对受害人无效 ●监护人不明确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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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15
沙发
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 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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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15
3楼
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 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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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15
4楼
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 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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