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辨析题的答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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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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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8-26 18:55
楼主
其实很简单,只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地点分析就ok了。
1、客体往往是两个罪名的性质区别,大家知道我国刑法分则是按照同类客体分的十章,每个同类客体我们也称其为类罪名。如果你能清楚的分辨出两个罪名属于不同的类罪名,那么直接说出他们属于不同的类罪名就ok了。比如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客体区别就可以这样写: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的犯罪,而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型的犯罪。如果掌握的再细致一点,还可以继续这样写下去:职务侵占罪主要保护的是单位的财产利益,而贪污罪除了保护公共财产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保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二种情况是类罪名相同,而直接客体不同。这种情况直接写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活人的生命法益,而故意伤害罪则侵犯的是活人组织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完整性法益。 2、客观方面要区分的重点在于行为方式,尤其是要关注的是作为和不作为。比如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而遗弃罪只能是不作为。有很多犯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则这里不需要比较,一笔带过行为方式相同就ok。 3、主体的区分一般也比较常见,比如上面说过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等等。这里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和特殊情况都应当讲清楚,这样不至于丢分。比如我们知道强奸罪的主体一般是男性,那么女性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呢?大家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可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成立女性主体。但是仅知道这一点还是不够,因为共同犯罪并非是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如果算上共犯,那么就不会出现特殊主体的说法了。比如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一般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也要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不是指共犯,而是指间接正犯的情况。比如强奸罪,一个已满18周岁的女子,教唆1个不满13周岁的男子强奸另一女性,则该已满18周岁的女子单独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这就是特殊情况。大家在思考的时候一定要锻炼全盘思维能力,不要遗漏这一点。 4、最容易出现失误的地方是主观方面。这里重点说说做罪名辨析题时,区分主观方面时应该怎样写。这里的主观方面一般会被认为是故意或者过失,而这是不完全的,有的考生只说某某罪是故意,或者某某罪是过失。在区分罪名时,一定要说清楚故意或者过失的内容是什么。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区分,如果我们只说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两个罪名都是故意犯罪,则主观方面没有分别。这样说肯定是错误的,具体来说 应该说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剥夺他人生命的后果,而追求或者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两个罪名的主观方面辨析清楚。 5、犯罪对象、犯罪目的和犯罪地点这是特殊的几个区分方面,这就考察了大家对于罪名的掌握是否精细。比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款,而后者不限于款,还包括物。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仅仅是为了传播,而后者是为了牟利。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区别的一点在于犯罪的场所不同,前者必须在公共交通领域,而后者在一般场所。等等……还需要大家集思广益去补充。 6、安开痕补充:是否亲告罪,是否需要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等等…… 以上各个方面基本上可以区分所有的罪名,当然可能我写的不够全面,还会有其他的区分角度,希望大家在不断的学习中补充进来。同时我也能在跟大家的共同学习中进步,谢谢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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