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14非法学法制史基本满分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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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_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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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7-28 10:58
楼主
我是一名二战的学子,第一年的考试,我走过许多弯路,有许多方法也不得当,二战的我在这一年针对考试和自己的缺点重新制定学习方法,各科上颇有成效。其中效果最好的是法制史,现在就简单谈谈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首先谈我自己的情况。
      一战时的我,讲书读的很透彻,法制史每一句话的含义,以及白话文的意思我都搞的很清楚。但是我没有刻意背诵(因为本人是理科生,所以总是认为理解第一,而且记忆力不好,吼吼)。然而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去考试,我的结果就是,选择题基本都对,大题基本不对。不是因为大题不会,而是发现没有背诵,大题所需要你论述和解释的点你完全无法用语言来写出来。所以二战的我,根据自己一战的失败,重新制定了学习方法。通过新的学习方法的奏效,我只能说,世界上没有记忆力不好的人,只有懒惰的人~~(小小的批评一下我自己)
      以下便是我的心得:

1、法制史没有重点,必须全书背诵。
           之所以说法制史没有重点,从历年真题就可以看出。每年网上各类音频视频都将重点放在了西周、汉朝、唐朝、清末这几个朝代,并不是因为考试大部分只考这里,而是这几个朝代的立法内容繁多,相对比较重点,是改朝换代领导其他朝代法制变化的。而选择题往往每个朝代都会涉及一道题,而如果每个朝代同学们不认真阅读,仔细背诵,选择题很容易失分。法制史一共就那么几个分,选择题一共就那么多道题,丢了两道以上,法制史这一科的分数便没有优势了。若想法制史有优势,必须选择题只错一道一下,大题都是在你背诵的范围内。

2、全书背诵是建立在对书的理解基础上的。
           综合课我认为需要理解的是法理的前半部分和法制史清末之前的部分。因为清末之前的法制史很多立法,在分析上是以古文形式出现的。而如果你对书上古文字句并不理解,不明白什么意思,就像是高中语文考你文言文填空和解释一样,只背诵课文是拿不到高分的。很多同学和我反应法制史很难理解,第一步就出了问题。我在学习的时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选择了听音频课程,但我只是听到了清末之前。老师将重点难懂难解释的地方讲明白后,我再全面撒网。平时我看的武侠书和古代电视剧较多,所以看每朝每代立法的时候有时实在记不住,便联想这些电视剧和人物。。呵呵~。然而,每朝每代很多立法容易混淆,看了一个朝代就会忘了另外一个朝代,看了秦朝的立法原则,再看唐朝的就发现好多类似的还有不一样。我的做法就是先上网查了历史顺序(就是夏商西周唐宋元明清),对年代更迭有了逻辑框架,在非常熟悉并明白书的基础上,自己总结了表格,对比背诵,最后我对我自己的实验获得了成功。而我的表格并不是将重点归纳,而是在充分明白理解书的含义的基础上,将全书的内容变成表格。所以,没有理解,那么背诵表格和背书还是一样难的。

3、明白法制史的出题规律,在读书时就知道哪个朝代出什么类型的题,才能有的放矢。
二战的我,优势在于对于法制史已经有了全部的理解(就是书上的古文、字句我都明白是什么意思了),然而我的缺点就是第一遍没有背诵,并且只是单纯的相信考研音频老师说的那几个重点朝代。然而考试之后,再加上今年我对真题的研究,我发现了法硕考试的一些规律,这些规律在14年考研对我来说是99%的准确,我不知道明年是什么样子,但是如果我今年还考,我还是会按照这个套路来学习。

法制史选择题:法制史的选择题,基本是每朝每代都有一道。而每个朝代即使是夏商这种书上写的内容相对不多的朝代,其实考点也非常多,能出的选择题不止一道,而法制史的选择题非常好拿分,而且如果错了2道以上,我认为就会给整个法制史拖后腿。为了保证选择题的正确率,就证实了法制史没有重点,考试分析上每字每句都要明白。而选择题不光是考的细,而且各朝各代往往很多立法是容易混淆的,例如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而唐朝却是律令格式,看似类似,但各自的含义却有所变化。再如秦朝刑事立法主要原则有自首减轻处罚,而唐朝却是自首减免刑罚等等。如果不加以对比背诵,不对这些含义的深入了解,是做不对题的。所以我根据自己的情况,将全书设计成了对比表格。内容没有减少,却有种省了不少事儿的感觉。

法制史简答题:法制史的简答题规律更是一目了然。我在看了十年的真题基础上,总结出了一套规律。简答题只考清末(包括清末)以后的朝代,也就是近现代的法制史,而且没有重复出题。所以在看清末以后的立法,我们主要需要按照简答题的形式来背诵,这样在背书的同时,不仅解决了选择题,也解决了简答题,给其他学科匀出时间。这种情况就要求在看清末之后的立法前,将十年真题拿出来,翻到简答题,将所有考过的简答题从书上勾掉。这个过程你就会发现,书上什么样的内容会出简答,什么样的内容还没有出过简答。背诵的时候就要将重点放在没出过的地方,将这些没出过的地方全文背诵。当然我不是出题人,我只是在研究了真题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我当时是希望万无一失,所以在先背诵完那些没考的地方之后,又将考过的也背诵了。但今年证明,我的想法是对的,又考了一道没有考过的内容。但并不是说近现代法除了大题别的都不考,选择题还是考的,只是你要有针对性的在读书时解决简答题的问题。
    法制史还有一道大题就是根据古文来问你各种问题,这就验证了我上面所说,法制史必须要将书上的古文弄懂,这样即使这道大题出的不是书上的原文古文,但是你一看就知道说的是神马。因为考的内容肯定是书上讲过的啊,你光看试题古文字面就知道是什么了。而这道题历年都出古文,那么你就知道,肯定是从古代法里出了。而历年出的都是汉朝唐朝西周里的法史,那你就知道重点是哪个朝代了~

   这就是我今年基本满分的心得。总结起来就是三个方面:翻译明白书上内容+强化全书背诵+自己会押题,知道每个朝代的考试侧重类型是什么。
   如果学弟学妹还有别的疑问,可以加我的球球:三七六三六八一六六

   附上一个我自己自创的那个非常有成效的表格。如果你觉得适合你,可以找我。

朝代


立法概况


立法法律法典


其它



禹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
1、王命、誓、《甘誓》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贪污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夏朝就有赎刑
7、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汤刑
天罚与神判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3、“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 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
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332

战国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法经》:
1、内容:·《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刑罚的规定;
                  规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
                  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点:·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内容上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

重刑主义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总则《具法》列在最后适用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
          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1、《云梦秦简》
2、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文书程式
   廷行事: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
   课、程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
           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
           马蓄养、驿传之事)9篇(萧何)
《傍章律》: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
《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张汤
《朝律》:6篇,朝贺制度,赵禹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曹魏律》:·18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
                 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晋律》:·20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张杜律》
3、北魏《北魏律》:·20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魏《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魏《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最早废宫刑
6、北齐《北齐律》:·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7、北周由轻递重: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五等的制度。
1、《曹魏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三省六部
均田制
1、《开皇律》:·12500,以《北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
               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2、《大业律》18删除“十恶”条款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用以“禁违止邪”,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国家机关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2、《武德律》:12,以开皇律为基础。
3、《贞观律》:12500条,长孙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4、《永徽律疏》:·12502条,长孙无忌。《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
              ·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条
                之后合编,成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
                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5、《开元律》:李林甫主持修订《永徽律疏》。
6、《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条之后。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1、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条法分类、汇编
1、《宋刑统》·12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
               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皇帝&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审判典型案例

(断例)加以汇编。
3、条法事类: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
             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重法地法: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特定刑罚;
             《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5、《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6、《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诉讼判词
1、《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条法事类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至,蒙汉异治,分而治之
1、《条画五章》: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2、《大札撒》: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
              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
              应。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3、《至元新格》: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
4、《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7篇;(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
2、《大诰》:·防止“法外遗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

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
           ·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内容。
3《问刑条例》·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大明律》: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7,乾隆;(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
                          本制度,很少有改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

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

,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完备形式。
3、则例:·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属于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就各个部管辖特定事项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有些机关还有关于办事、规程以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
                    门则例。
                    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事宜》(《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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