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民商法》科目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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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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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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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商法》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核目标 研究生入学初试是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环节,为了贯彻教育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方针,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命题细则》及本学科特点制定本大纲。 本学科考试主要内容为:民法总论、物权、债权(含侵权法与合同法)及商法基础(商法基本理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与保险法)。 对于上述内容,应试人员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考核内容能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能深刻领会相关知识、原理,并借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法律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二、考试主要范围 1、民法总论 了解:民法概念、历史、法源、本质与功能,公私法关系问题;民事主体的分类意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 理解 :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的类型、行使与救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以及民法的解释适用;自然人民事能力、住所与监护、宣告失踪与死亡制度等;法人的设立和能力制度(财产与责任、机关)、法人的清算等;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基本内容;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基本理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法律行为的解释、瑕疵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附款;代理的类型、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期日与期间、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基本规定;法律救济的基本类型与要件。 熟悉并运用 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与主体相关的责任制度、人格权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以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 2、民法物权 了解:物权的概念历史、物权法对于国有资产与民生保护的意义、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其他有关物权的特别法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占有的法律性质 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法基本原则、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物权保护方法、所有权制度内容、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占有的基本制度内容。 熟悉并运用 物权法基本原则与物权变动与取得规则,物权与占有的保护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基本规则。 3、民法债权 了解:债法的历史、债法总则的存废之争、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关系 理解: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债法上义务群的构成、债的标的与分类、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免除与提存等)、债务不履行责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与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有名合同(买卖、赠与、租赁、委托等)的基本规则,无名合同的处理规则;侵权法的一般理论(保护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抗辩事由等)、类型侵权的基本规则;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基本规则。 熟悉并运用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保证、债的保全、合同订立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瑕疵、合同解释与漏洞补充、履行抗辩权、清偿、抵销、免除、提存等债的消灭原因、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无名合同、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类型侵权等的基本规则。 4、商法基础 了解: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的历史与构成、商行为与商事登记等。 理解:公司的一般类型与设立、公司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与忠实义务、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僵局、公司增资与减资的程序规则;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别除权与破产清偿顺序;保险的基本分类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区分、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的特征。 熟悉并运用公司设立、治理与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撤销权与抵销权、别除权、保险法基本原则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票据、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基本理论与规则。 三、其他相关内容 本科目的考试题型主要包括概念比较题、简答题、法条评释题、论述题与案例分析等题型。 概念比较题要求考生辨析不同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异同;简答题要求简要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内容;法条评释题要求考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法条(具体内容在题中列明)的内容与适用要点;论述题要求考生阐述相关理论与制度的基本内容,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运用相关法学理论或/和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分析并回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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